华大九天(301269):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尚怡达人 2023-11-07 2285人围观 股票投资利润会计股票交易
原标题:华大九天: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华大九天(301269):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证券代码:301269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1,08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294.1768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86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294.1768万股的 1.60%,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2%;预留 21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294.1768万股的 0.4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51.22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08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附则 .......................................................................................................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大九天、本公司、公 司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 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 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归属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归属日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08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EDA市场目前仍由国际巨头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公司人才培养及研发能力的提升是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在境外设有子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对公司海外拓展、技术创新等方面均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本次将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范围,有助于加强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将有助于增进公司外籍人才对国内股权激励计划的了解,为后续将更多外籍人才纳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奠定基础。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1,08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294.1768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86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294.1768万股的 1.60%,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2%;预留 21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294.1768万股的 0.4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类别 获授权益数量 (万股) 占授予权益 总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和核心管理人员— 408人 869.00 80.02% 1.60%
二、预留部分 217.00 19.98% 0.40%
合计 1086.00 100.00% 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包含外籍人员 14人,外籍人员获授权益数量总量为 52.80万股。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 相应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8%
第二个归属期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8%
第三个归属期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51.22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1.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2.4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2.02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某一位激励对象存在上述情形的,不影响其他激励对象。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且归属日仍在公司任职。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以及营业收入或毛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应的系数(X)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以及下图所示指标:

归属期 对应考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的年度营 以2022年毛利为基数的年度毛利

  核年度 业收入增长率(A)   增长率(B)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 归属期 2024年 64% 37% 64% 37%
第二个 归属期 2025年 101% 55% 101% 55%
第三个 归属期 2026年 139% 72% 139% 72%
注:1、上述“营业收入”、“毛利”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研发费用”数值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2年增 长率(A) A≥Am X=100%
  An≤A<Am X=80%
  A<An X=0
毛利相对于 2022年增长率 (B) B≥Bm X=100%
  Bn≤B<Bm X=80%
  B<Bn X=0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②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以及下图所示指标:
归属期 对应考 核年度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的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   以2022年毛利为基数的年度毛 利增长率(B)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 归属期 2025年 101% 55% 101% 55%
第二个 归属期 2026年 139% 72% 139% 72%
第三个 2027年 175% 88% 175% 88%
归属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毛利”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研发费用”数值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2年增 长率(A) A≥Am X=100%
  An≤A<Am X=80%
  A<An X=0
毛利相对于 2022年增长率 (B) B≥Bm X=100%
  Bn≤B<Bm X=80%
  B<Bn X=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说明:若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大于等于零时,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取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毛利增长率的业绩完成度孰高者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若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小于零,或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毛利增长率均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作废失效,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的比例,当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大于等于零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当年可归属比例(X)×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Y)。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和 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的比例:
考核评级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100%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营业收入或毛利增长率,净利润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毛利是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公司获利能力的表现,毛利增长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需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大于等于零,并以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7%、55%、72%的触发值以及不低于 64%、101%、139%的目标值或以 2022年毛利为基数,2024年-2026年毛利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7%、55%、72%的触发值以及不低于 64%、101%、139%的目标值;如预留部分于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考核业绩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如预留部分于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需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剔除研发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大于等于零,并以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5%、72%、88%的触发值以及不低于101%、139%、175%的目标值或以 2022年毛利为基数,2025年-2027年毛利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5%、72%、88%的触发值以及不低于 101%、139%、175%的目标值。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并充分考虑了 EDA工具软件行业特点等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的持续稳步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P ×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0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P ×n)÷[P ×(1+n)]
0 1 2 1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四)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0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年 11月 3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2.87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4761%、22.4000%、23.7217%(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8个月、30个月、42个月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29575 %、2.39690%、2.4470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 18个月、30个月、42个月到期收益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3年 11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 需摊销的 总费用 (万元) 2023年 (万元) 2024年 (万元) 2025年 (万元) 2026年 (万元) 2027年 (万元)
869.00 47,599.6 7 1,819.94 21,839.24 14,983.10 6,976.17 1,981.23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划。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激励对象归属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离职后,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如违反上述约定,除需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收益。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提前归属。

(二)公司合并、分立
当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时,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作废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有权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1、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仍为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人员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不属于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人员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未从事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投资及任职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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