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30081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尚怡达人 2023-12-28 82690人围观 股票投资债券利润会计
原标题:中富电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中富电路(30081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任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以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额为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提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 3%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
(二)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三)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候选人;
(四)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告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告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委托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者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成。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或者其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电话、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如有)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者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选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主持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者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公司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以及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如下:
(1)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2)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3)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4)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行使或者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者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异,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构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见证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惩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不容错过
Powered By Z-BlogPHP